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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科技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

  1月7日,2023年湖北省科技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会议指出,过去五年,湖北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稳步推进,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科技创新综合实力不断提升,科技创新生态持续优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现场。杨光泗 摄

  2018-2022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由6590家增至2万家,增长203.2%;科技型中小企业由3500家增至2.4万家,增长585.27%;技术合同成交额由1237亿元增至3000亿元以上,增长14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由6653亿元增至1.1万亿元,增长65.3%;全省研发人员由25.74万人增至35.36万人,增长37.4%;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由822亿元增至1160亿元,增长41.1%;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由1.96%增至2.32%,提高0.36个百分点;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由67.44%增至72.15%,提高4.71个百分点。湖北研发投入、技术合同成交、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能级创新平台、高端人才数量等系列创新指标稳居中部第一,区域科技创新实力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2022年,湖北以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引领,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湖北科技支撑引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实现新突破。湖北科技工作高位部署聚力推进,取得里程碑式重要进展,交出亮眼“成绩单”,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功获批。数字建造、智能设计与数控等2家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获批建设,数量居全国第2。全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进展顺利。湖北科技工作实现主要指标大幅提升,跑出科技强省建设“加速度”,湖北省区域科技创新水平排名稳居全国第8、中部第1,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达到72.15%,较上年提高2.82个百分点;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预计突破2万家,同比增长超过37%;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超过2.4万家,增长达7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预计突破1.1万亿元,增速超过10%;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增长超过40%。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160亿元,增长超15%。

  会议强调,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贯彻落实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的关键之年,是湖北科技自立自强年。力争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20%、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2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幅超过10%、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5000家以上、培育科创“新物种”企业100家。

  会议通报了2022年湖北省科技工作重点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武汉市科技局、襄阳市科技局、宜昌市科技局、大冶市科技局、湖北洪山实验室、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同志作大会交流发言。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锐 夏静 通讯员朱勇进 冯星星)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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